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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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管理,特别是对执行过程进行监察和督导的机关。其主要职责是:通过事前监督,防止决策机构做出不科学的决策;通过日常监督,防止执行机构在执行决策过程中出现的缺陷和偏差;通过事后监督,查明在执行过程中是否出现了偏差,分析出现偏差的原因,找出责任者,并查明决策本身的可靠程度。通常情况下,监督机构对管理中造成偏差或损失的责任者,具有处罚权或建议处罚权。按不同的监督内容,可分为多种监督形式。如按监督涉及的范围可分为一般监督和专门监督;按监督的系统关系可分为自我监督、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按监督的组织形式可分为国家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党的监督;按监督机构的性质可分为立法监督、司法监督和行政监督;按监督的专业性质可分为政策监督、行政监督、经济监督、技术监督等。主要有以下特点:(1)工作独立性强。主要向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一般不向部门或个人负责。这是保证监督机构不受或少受干扰,依法行使监督权力的重要条件。通常这种独立性受法律或有关规定的保护。(2)机构设置自成体系,与其他机构相对分离,在领导关系上,一般注重本系统纵向直接管理。(3)对工作人员特别强调要照章办事、公正不阿、不徇私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