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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仲裁

(arbitration by organ)“临时仲裁”的对称。临时仲裁是指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约定将某一争议提交给某一个或某几个人作为仲裁员进行处理。临时仲裁事先不存在固定的组织、仲裁规则和仲裁员,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程序的确定都由当事人协商,争议解决之后,临时组合的仲裁组织即不再存在。机构仲裁是指常设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对争议进行审理和裁决。机构仲裁有固定的组织,而且通常是按自己的仲裁规则实施仲裁程序。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相比,具有更多优点:①可以通过仲裁协议约定适用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从而省去了当事人临时创设仲裁程序的麻烦。②常设仲裁机构可以帮助指定仲裁员,不仅如此,如果仲裁员不便参加本案的审理,常设仲裁机构还可以更换仲裁人。因此不会出现临时仲裁中选任仲裁员的困难。③常设仲裁机构一般有收费表,仲裁费用的收取明确而合理。④机构仲裁往往比临时仲裁更能取得司法机关的信任,从而对于裁决的执行来说更为顺利。⑤机构仲裁有完整的管理和服务,从而能在各方面保证仲裁程序的顺利开展。由于机构仲裁具有上述优势,因此它的适用远比临时仲裁广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1款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根据这一规定,我国法律上只承认机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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