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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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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icial organization)法院审判诉讼案件的组织形式。我国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有三种:①独任审判庭,由审判员一人审判。刑事案件中的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的刑事案件,简单的民事案件等可由审判员一人审理和判决;②合议审判庭,由几个审判员或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的审判组织,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除简单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外,其他案件一律组成合议庭审判。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的成员必须是单数,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时,院长或庭长担任审判长。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记入笔录。遇有重大、疑难案件,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③审判委员会,由法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的委员组成的审判组织。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讨论决定由院长提交的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否再审,研究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审判委员会由院长主持,实行民主集中制。在讨论案件时,审判委员会应当认真听取和考虑合议庭关于案件审理、评议结果的说明和意见。同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代表,可以列席审判委员会的会议。审判组织的全部活动所要达到的目的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违法犯罪者依法制裁,保护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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