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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审批

根据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按照一定的组织程序,对机构设置、撤销、合并等事项的审查批准。机构审批是组织工作和编制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一项细致、复杂的具体工作。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满足实际工作、形势发展的需要。其原则是:(1)确定机构要根据工作性质,任务大小、繁简、轻重、缓急等不同情况。( 2)设立机构要因时因地制宜。(3)坚持并贯彻精简、统一、效能、节约的原则。(4)适应改革和发展的需要。(5)运用科学的方法,如纵向比较法(以时间为纵线的历史比较)和横向比较法(以空间为横线的区域比较)进行综合交叉比较。根据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对政府机构的审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对不同层次机构的审批,有相应的权限划分:( 1)国务院各部、委机构,由总理提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批准。(2)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由国务院批准。(3)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内设司局机构,由各工作部门报请国务院批准。(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委、办、厅、局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5)自治州、县、自治县,以及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局或科的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6)行政公署的机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7)区公所机构,由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8)街道办事处机构,由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9)中央国家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基本上由归口部门审批,有些由劳动人事部审批,重要的报请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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