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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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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双方民事争议,作出仲裁裁决的机构。包括国内仲裁机构和国际仲裁机构。我国的国内仲裁机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所设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它是我国仲裁经济纠纷案件的常设专门机关。各级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必须由具有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担任。各级仲裁机关为了办案的需要,还可以聘请社会知名人士、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工作者担任兼职仲裁员。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具有同等权利。仲裁机关负责处理其管辖范围内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国际仲裁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全国性的仲裁机构。世界各国家一般都设有这种常设仲裁机构。如美国仲裁协会,英国伦敦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日本国际商会仲裁协会,苏联和东欧各国的仲裁委员会等。我国的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是我国全国性的常设仲裁机构。另一类是国际性和区域性的仲裁机构。如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设在美国华盛顿的解决投资争议的国际中心都是国际性的仲裁机构。如美洲国家间商事仲裁委员会则属于地区性的常设仲裁机构。此外,按仲裁机构设置的不同情况,还可分为常设仲裁机构和临时仲裁机构。常设机构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办事人员,各国大多数常设仲裁机构设有仲裁员名册和仲裁程序规则,常年受理案件,全世界有一百多个常设仲裁机构。临时仲裁机构,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将双方之间的争议直接提交给他们选定的仲裁员,组成的临时仲裁庭进行仲裁,这种临时仲裁机构在有关案件处理结束后即行自动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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