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
(一)中国农业银行的组织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金融企业,是以经营农村金融业务为主的国家专业银行,在国家规定的业务分工范围内,按照国家法律、法令、政策、计划,独立行使职权,自主经营业务,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 农业银行组织机构体系,实行总、分、支行制。在中央一级设总行,总行设在北京,它是作为国务院直属总局一级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分行,作为厅局一级机构;各计划单列市设副厅局级分行;各地区行署(自治州)、省辖市设地市处级中心支行或分行;各县、县级市设县(市)科级支行;各乡(镇)设营业所,为县支行的派出机构。这种自上而下建立的各级机构,统一构成了农业银行的组织机构体系。近年来,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国农业银行开始探索按经济区域设置营业机构的路子。一些管理行处相继开办业务,总行和大部分分行都成立了国际业务部和信托投资公司,许多分行还成立了营业部,以强化管理行的经营职能。此外,农业银行还兴办了系统内的大专院校和职工中专等。 农业银行各级机构在整个系统内所处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具有不同的职责范围。总行是农业银行经营管理的最高机构,处于中心地位,起着统率和决定作用,其职责是根据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令、金融法规,制定农村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各项管理制度和办法,统一领导全行的经营管理活动,监督检查下级行的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地市中心支行是农业银行经营管理的中间环节,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其职责是根据上级行制定的政策、制度和办法,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意见,领导、组织和监督基层工作;县支行(包括营业所)是农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基础,其职责是按照上级行制定的具体政策、制度和办法,组织和办理农业银行的各项业务。 据1992年底统计,农业银行共有各级各类机构5. 6万个。其中:总行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29个,国家计划单列市分行14个,地(市)分、支行310个,县(市)支行2184个,办事处、营业所、储蓄所5, 300个,国际业务部134个,信托投资公司175个,系统院校160个。农行系统拥有干部职工50万人。 (二)农村信用社的组织机构。 农村信用社是由农村居民按照自愿互利原则入股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合作金融组织,是一个有着亿万群众参加的、与农村生产合作、供销合作密切联系,相互促进,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合作经济的一种形式,在农村金融体系中处于基础的地位。 我国农村信用社的组织机构一般分为四级,即信用社、信用分社、信用站、县联社。这些机构组成一个庞大的农村信用网络,遍及全国农村各个乡村,成为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支柱。 1.信用社。它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多数设在乡政府所在地,也有设在相当于区一级集镇所在地的。还有的联村建立信用社,即由三、四个或更多一些的的行政村建立一个信用社。信用社所在地一般都是经济比较发达、贸易比较集中的地方。 2.信用分社。它一般都设在乡以下的小集市所在地或者集镇边远村庄分散的地方,以适应农民购销融通资金的需要。它是信用社的派出机构,按照信用社的规定经营有关业务。信用分社是非独立核算单位,因而定期将财务会计等报表同主管信用社的有关报表合并,由信用社统一核算。 3.信用站。它不是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信用机构,而是按照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设置的。它是信用社的代办机构,设不脱离原来工作岗位的业务代办员。信用站按照信用社的规定经营有关业务,定期到信用社把帐目与信用社的帐合并,有条件的也可以把财务报表合并。信用站的资金由信用社统一使用,盈亏也由信用社统一核算。 4.信用社县联社。它是农村各个基层信用社自愿组成的经济组织。在一个县的范围内,把各个分散的基层信用社组成联合体,对解决单个分散的基层信用机构所不能解决或不便解决的问题,如调剂资金、职工培训、经验交流与信息交流、职工退职退休、调剂盈亏等都有积极的作用。 据1992年底统计,全国已成立县联社2320个;有独立核算的信用社55. 8万个;下设分支机构近5万个,代办机构27万人。基本上是县县有联社,乡乡有信用社,大多数行政村有信用分社或信用站。农村信用社拥有职工53. 9万人,代办人员28万人。 (三)农村其他金融机构。 1.具有互助合作性质的“合会”。“合会”是我国改革开放之后最早发展的群众性资金互助组织。它形式很多,名称不一。由会主和会员组成,一般由一人(会主)邀请邻里乡亲若干人自愿参加(会员),约定时间按期聚会,等份集资,轮流使用,群众称为“众抬一”。会主可以优先收会(第一次收取的会金归其使用),以后按约定顺序轮流收会。“合会”的有关事项由参加者协商确定。会员权利平等,具有民主性。这种简单的民间金融组织对于解决农民生活中的急需,调剂生产资金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后来某些不法分子利用“合会”进行诈骗,使一些农民蒙受了损失,它的发展受到了限制。 2.多种形式的合作基金会。合作基金会的共同特点是:功能比较单一,一般拥有一定基金,只办理贷款,收回再贷,不断周转,不办理存款及其他业务。也有吸收存款的,但只限于本组织的成员。它的组织比较简单,一般不发展社员,不吸收股金;有的有固定的社员,但不建立权力机构和民主管理组织。它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以集体经济组织原来的积累作为基金的合作基金会。它是在清理原核算单位的债权、债务、财产物资的基础上,将各项积累资金拆股到户,统一管理,有偿服务,按股分红,以乡(镇)或村为单位建立起来的。其贷款用于发展生产,不仅对农户家庭经营,而且对各种联合体和乡村办企业都发放贷款。二是救灾扶贫性的合作基金会。其资金来源有群众集资、集体经济组织(乡村企业)的赞助和资助,还有民政部门的救济款等。其资金主要用于帮助农民解决生活和生产上的困难,也有的用于兴办企业。三是扶贫基金会。它是由乡(镇)政权组织和居民委员会举办,其业务活动基本上是非经营性的,不以赢利为目的,进行资金互助互济,帮助贫困户脱贫致富。 3.国家出资组建的农村投资公司。为探索农村投资体制改革,管好用好国家扶持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增加对农业的中长期投资,1988年7月,国务院决定组建国家农业投资公司和国家林业投资公司。前者负责开发和经营农业、牧业、渔业和饲料工业等经营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后者负责开发和经营农业、森林工业的经营性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同年,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现改名为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该公司的宗旨是,遵循改革开放的方针,探索中国农村投资与金融体制改革的途径,广泛吸纳国内外资金以增加对农村产业的投入,发育农村市场与中间金融组织,为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提供金融服务,带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村改革与经济发展。该公司诞生于改革之中,并以改革为已任,在国务院暨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经贸部、城乡建设部等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在扶持乡镇企业发展,以金融手段推动其股份制建设;在开拓证券市场、房地产市场;推进农村合作金融建设以及在自身的改革方面,都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 此外,随着各专业银行的业务交叉,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保险公司也逐步在农村设立了一些网点,办理农村信贷和保险业务,这对支持农村商品经济发展,促进农村金融机构之间的适度竞争起到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