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构
国家为实现税收职能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我国税务机构的演变: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务院同意建立全国税务总局,并于1950年1月1日正式成立财政部税务总局。后几经变化,1988年国家行政机构改革,国务院设国家税务局,为国务院直属局级机构,由财政部归口管理;在地方设省级税务局、专区和盟税务局。市县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税务所,是县(市、旗)市税务局派出机构,不视为一级税务机构。各级税务机构主要职能国家税务局,是主管国家税收工作的职能机构,其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指示、决定,管理国家税收,拟定全国税收法律、法令和征收管理制度,组织国家财政收入,运用税收杠杆对经济进行宏观调节和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局下达的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实施细则,依规定权限处理减免税,负责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财务管理;制定严肃税收法纪和加强征收管理的措施,开展税收宣传;对本地区各部门、单位执行税收政策、法令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本地区工商税、企业所得税和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及预算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央下达的税收计划组织国家财政收入,确保税收计划实现;调查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不断扩大税源,负责本地税务干部队伍建设,管理地(市)一级税务局主要领导干部,组织税务干部的学习培训,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监督检查本地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法规、税收计划和其他规章制度的情况,保证税务部门清正廉洁。地区、省辖市、自治州(盟)税务局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法规和上级税务机关的指示,领导和管理所辖地区的税收工作,组织财政收入;搞好队伍建设。县(市)、自治县、旗税务局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法规和上级税务机关的指示;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搞好基层建设;具体组织各项收入的征收管理,完成上级分配的税收计划。参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