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队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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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全民所有制农业企业和集体所有制农村经济组织中生产队一级的会计。在50年代末至80年代初,我国农村人民公社化时期,生产队曾是人民公社内部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直接组织生产和分配并负责完成国家任务的基本核算单位。1983年经济体制改革后,农村广泛推行各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生产队已逐步改变其基本核算单位的性质,成为组织包工、包产和专业承包,以及组织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其会计内容则包括:集体所有的现金、信用社存款、粮食物资、固定财产、各项基金的核算,直接经营的收支、往来款项的核算,以及劳动工分、收益分配的核算等。此外,还要负责签订、结算、兑现各项经济合同,辅导专业户、农户、经济联合体建立和健全帐目等工作。 在国营农场,生产队曾主要只是一级劳动组织的形式。在实行承包责任制的条件下,生产队具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实行独立核算;其会计即负有管好、用好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并在场部的统一领导下,促使积极完成承包指标和组织生产队内部分配等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