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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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有一定的资金,能独立开展业务活动,编制会计核算的单位。会计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1)拥有一定的资金。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活动的单位,都必须有一定的资金。(2)能独立开展业务活动。即有独立行使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力包括计划权:即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有权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方针,拟定措施,编制计划;财权:即根据本单位的资金情况,有权独立使用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和专用基金,处理多余、积压的物资,支配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一部分盈利;物权:即根据批准的物资供应计划,有权选购一部分物资,直接和有关单位签订供销合同;人权:有权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合理调配、使用职工,提高劳动生产率。(3)编制会计决算。根据国家财政银行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会计单位应有独立的会计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会计人员;在当地银行开立帐户,进行往来结算;对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活动,运用会计方法,进行全面、完整、系统的核算;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收抵支,计算盈亏或自负盈亏,在其他活动中,量入为出,厉行节约,收支相抵,略有节余;定期(月或季)编制月、季年度决算。会计单位按其活动的内容,有企业性会计单位,如工业企业、商品流通企业、建筑施工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对外贸易企业等会计单位;有事业性会计单位,如科学技术事业单位、教育事业单位、文化事业单位、卫生事业单位、城市公用事业等会计单位;此外还有行政会计单位。在企业性会计单位中,包括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化公司;如企业化的专业工业公司或总厂。会计单位在法律上具有“法人”的地位。根据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按工商行政管理办法经审查批准并注册的单位,就取得“法人”资格,具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