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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监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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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大公司所设置的负责会计监察的专职人员。日本《商法特例法》规定,资本额在5亿日元以上,或负债在200亿日元以上的公司,必须设置会计监察人,会计监察人必须是公认的会计师或监察法人代表,并且是对被监察的公司保持一定独立性者。其选用需得到监察人过半数的同意,任期满以后,可以继续担任。大公司的董事必须在股东年会召开前的一定期限内分别向监察人和会计监察人提出计算文书和附属明细书,会计监察人在收到后的一定期限内必须向监察人和董事分别提出监察报告书。会计监察人有权要求被监察公司及其子公司提出关于会计的报告并亲自进行调查。在调查时,如果发现董事有违法行为,应立即向监察人报告。若会计监察人没有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而给公司造成损害时,或者由于在监察报告书上作虚假的记载,而给第三者造成损害时,对公司和第三者都负损害赔偿责任。会计监察人如有数名,应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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