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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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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指古罗马奴隶制社会的法学,尤指罗马共和国末期(公元前1世纪)至公元3世纪的法学以及3世纪末至公元6世纪的罗马皇帝组织法学家编纂法典时期的法学。罗马共和国末期至公元3世纪的罗马法学通常称为古罗马法学。到罗马共和国末期,罗马版图扩大,各国交往频繁,商品经济得到发展,于是各种法律问题丛生,而已有的立法又无法满足需要,法律的研究和解释便成为迫切需要。一些法学家将提出的法律问题及解答编成书,并从个别问题概括出一般的原则。到共和国末期,又有一些法学家将这些格言形式的规则编辑成书,遇有法律未规定的问题,就依书中规则加以解决。此后法学家受到统治阶级的重视,法学更加繁荣。奥古斯都当政时期(公元前27—14年),开始形成各以拉别奥和卡皮托为首的法学学派。此后,拉别奥的门人普罗库卢斯同卡皮托的门人萨宾各以门户之见进行了激烈的争辩,后人惯用普罗库卢斯和萨宾为两大派别的命名。到1世纪初两派渐趋融合。在罗马古典法学的发展时期,法学家对法律问题的解答成了罗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家的活动主要有编撰、办案、答复和著述。法学家解答法律问题的共同原则是:凡依旧法解决问题有失公平,就从旧法的基本原则中推演出新的具体的法加以解决。为了使这些法学家的解答既加以肯定,又加以限制,奥古斯都皇帝首先规定所谓解答特权。426年罗马皇帝以法的形式正式承认盖尤斯、保罗、乌尔比安、帕皮尼安和莫迪斯蒂努斯五个法学家的解答具有法律效力。在法理学上,罗马法学家作出了许多重要贡献,他们的自然法思想、法的分类学说,特别是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理论对以后法学理论和立法实践产生了极大影响。3到6世纪的罗马法学主要指罗马法学家在法典编撰方面的贡献。公元249年颁布了《格雷戈里安努斯法典》,公元324年颁布了《海摩格尼安努斯法典》,公元438年颁布《狄奥多西法典》以及著名的《查士丁尼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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