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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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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指用哲学的方法研究法律现象的学术派别。该学派区别于实证法学,又区别于以自然、理性为前提的理性主义法学。哲理法学家首先是著名的哲学家,他们的法律学说直接来自于先验设定的普遍的哲学命题,然后经过严谨的逻辑推理,最终得出关于实在法的结论。该学派的创始人是18世纪德国的康德。康德从意志自由的普遍、绝对的哲学命题出发,得出人类社会公正的最高准则,而后建立起以民法为核心的法学思想体系。他的继承人黑格尔建立了一整套更为精密的法哲学体系。哲理法学关注的是法律的抽象的逻辑因素,其理论的严密性,系统性非其他学派所能匹比,但往往成为人们束之高阁的圣物。(刘全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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