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二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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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于德国哲学家,哲理法学派主要代表康德。康德的整个哲学具有二元论的特点。在认识论方面,他不仅崇尚理性的方法,而且注重经验的方法在实际中的运用。他严格区分法律的两种属性,即应然的法律和实然的法律,应然是法律的抽象的理性本质,实然是法律的实际规范。康德认为法学研究的目的不在于只是论证个别法律制度的合理性,而在于对整个人类社会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探讨以形成具有应然原则的指导理论体系。在法学的具体内容方面,康德十分重视实然方法的作用,把实际经验当作理论的必不可少的佐证。就实际内容而言,法律是一系列规范的排列。规范是人们认识行为现象的一般性结论,是人们对确定某一类行为的各种标准的普遍价值的概述。(孙理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