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总论
又译(法学阶梯》,公元533年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主持编写,张企泰据英国朗曼·格林出版公司1910年伦敦版本译为中文,1989年商务印书馆作为“汉译世界学术名著”出版。全书共分4卷,计98篇。 本书第1卷为总论和人法,其中总论部分最主要的是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书中认为公法是涉及罗马帝国政体的法律,私法是涉及人个利益的法律,私法由自然法、万民法、市民法构成。自然法是适用于人类和一切动物的法律,万民法是适用于罗马公民、罗马的外国人及被征服地区居民的法律,市民法是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人法部分论述了人在法律上的主体资格(人格权),规定只有自由人才享有独立的人格权,这种权利包括自由身份权、市民身份权、家长身份权,其中自由权是最基本的权利,分为生来就有和合法从奴隶地位中释放取得两种。第二、三卷阐述物的所有权及继承、债权制度;书中从不同角度将物分为人法物与神法物、有形物与无形物、主物与从物、动产与不动产;依市民法取得所有权的方式为购买、赠与、以取得时效占有等;依万民法取得所有权的方式有先占、添附、加工、孳息、埋藏物之发现等等,其中“先占”这一原则对后世民法及现在国际法都产生了极大影响。关于继承,书中分为遗嘱与法定两种,并规定了直系尊亲、直系卑亲属、旁系血亲的亲等与继承顺序,为近代继承法的成熟奠定了基础。本书给债下的定义是:“债是法律关系,基于这种关系,我们受到约束必须依照我们国家法律给付某物的义务。”同时将债的发生根据分为契约、准契约、不法(侵权)行为、准不法(准侵权)之债4种,又将契约之债分为口头、书面、要物、合意4种,而准契约之债是指当事人之间的债务关系不是依据契约成立,但是具有与订立契约相同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无因管理、监护、共有、遗赠、债务履行的错误等;侵权行为包括盗窃、抢劫、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等,准侵权行为类似现代民法中的特殊侵权行为,包括法官错判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掷物及悬挂物坠落造成的损害以及店主、马厩主人、船长给顾客造成的损害等等。本书的最后一部分是阐述诉讼法,书中将诉权分为对物对人之诉和善意非善意之诉,此外还有公诉,适用于一切图谋危害皇帝或国家的人。 本书被查士丁尼钦定为罗马法教科书,是《查士丁尼国法大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它奠定了近代民法理论的基础,对后世欧洲各国民法典的编纂及体例产生了重大影响。(李巍 刘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