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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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的传统思想中,法学不是独立的科学,它不过是哲学、政治学、神学的一个分支。这种观念曾严重阻碍了法学的发展。19世纪英国法学家奥斯丁大胆提出了法学独立的主张。他排除了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认为法学只能有一个惟一的内容,即“作为实在法体系所形成的共同抽象原则是一般法理学的主题”由此,他严格限定了法理学研究的范围:首先法理学只能是关于实在法的知识;其次法理学是对实在法普遍原则的认识。他的思想被20世纪奥地利法学家凯尔逊发展为纯粹法学。凯尔逊认为法学必须“从实在法律规范中去研究它的概念,而不是从心理上或经济上解释它的条件或从道德上、政治上对它的目的进行评价。”法学独立的思想对法学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刘全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