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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象学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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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种具有丰富哲学内涵的法律学说。现象学起源于20世纪初德国哲学家胡赛尔、舍勒、哈特曼等人。该学说在西方较早地将经验论哲学化,成为当今盛行的西方经验主义学说的起点。现象主义反对传统康德哲学将先验理性与形式经验截然划分的理论,主张事物的本质可以依照人的主观直觉去认识,人的认知过程无非是直观感受的叠加,而直觉的唯一手段只有经验。经验感觉是心灵逻辑的产物。法律也是如此,它是人们关于什么事值得行为或不值得行为的感受,由此形成更高的善恶标准。直觉是法律认识的基础。比如契约,人们的感受是它是否有效力,即是否可以给自身带来利益。现象法学对后世存在主义法学、现实主义法学影响很大。(刘全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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