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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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民政学、经济学、社会学等诸学科相互影响、相互渗透所形成的一门边缘学科,以民政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属行政法学的分支学科。它主要研究民政法的产生、发展、本质、任务、作用、原则、体系,民政的历史、地位、特点、管理机构和体制、民政行政的各项制度。民政是为民施政的国家社会行政事务。其含义颇为广泛,在特定的历史阶段往往有特定的内容,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特点。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的民政主要是指:抚养安置、救灾救济、社会福利、基层政权建设、行政区划、殡葬改革、婚姻登记等社会事务。党和国家历来重视民政工作,称其为政权建设的一部分、社会保障的一部分、行政管理的一部分,并制定颁发了一系列的民政法规和民政工作的方针、策略。民政法学就是在民政法规的基础上逐渐发展形成的一个新的法律学科。民政属于社会上层建筑,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政治性;民政是为民施政的国家社会行政事务,具有广泛的群众性;民政涉及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中许多专门学科,具有多元性;民政机构是政府的常设部门,因而民政工作又具有长期性和相对永恒性。民政的上述特点应是民政立法和研究、发展、完善民政法学的出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