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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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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是综合法学的主要代表。博登海默认为已存在的法理学思想是整个法学的基石,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制度的演变,我们应在这基石上构造一种综合法学。因为,我们不能用任何单一的绝对因素来解释法律。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受制于社会、经济、历史和文化以及价值判断等多种因素。法律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关系,法学的作用在于理顺并促进各种关系的发展。另外,法律的目的是多元化的。平等、自由、安全和共同福利都不是绝对孤立的事物,它们是最终的、惟一的法律理想和价值,是相互结合和依存的。各种法律思想都有合理的作用和价值,博登海默提出要用综合的态度来研究法律和法律制度。(孙理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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