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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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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称“制度法理论”或“制度的法律实证主义”。指将法律作为“制度事实”予以研究的法律理论。由英国法学家尼尔·麦考密克和奥地利法学家奥塔·魏因伯格共同创立。1969年,魏因伯格在《作为思想和作为现实的规范》中首次提出“制度的法律实证主义”的基本观念。1973年,麦考密克在《作为制度事实的法律》表述了相同的观念。1979年,魏因伯格著《事实和对事实的描述》,将“制度事实”作为学说的基点。1986年两人将各自独立发表的论文汇编,以《制度法论:法律实证主义的新进路》为名出版。自此,制度法学作为成熟的法学理论而受到学界瞩目。制度法学是一种修正的法律实证主义,它承认法律实证主义的基本观念,认为法学的对象是实在法。但是这种“实在法”并不仅限于“由有权者发布的法律规则”,而且包括价值和涉及判决的必然推论等因素。在这一点上,制度法学不同于传统的法律实证主义,但它不完全赞同自然法学的先验、永恒的价值标准,而把价值看作是具体的、体现在人们的实际态度中的实在之物。它认为,法是一种制度事实,这种事实是“以某种特殊方式出现的复杂的事实”:它们既是具有重要意义的规范的构成物,同时也作为社会现实的要求而存在。任何一个法律上的制度都不是一个单一的规则,也不是静止的东西,而是一套规则或规则组合,是一个活动过程。制度法学的命题超越了传统的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学说,对深化法的本体论和认识论具有推动作用。(舒国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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