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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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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法学是一门研究对科学活动实行法律调节的学问。它的主要研究对象是科学立法问题。 科学法规是国家或各级机构调节科学活动的手段。在科学史的早期,科学活动完全被视为一项私人活动,国家不予干预,也不能产生其干预、调节的主要手段——科学法规。国家对科学活动的一般干预行为,也不能认为是有了科学法规;还必须有系统化、规范化了的干预、调节的准则——立法。科学立法的历史,是大大短于科学自身的历史的。 只是在科学事业出现之后,并有了国家对科学事业的干预、调节,才产生了科学立法;也只是在科学法规经过相当时间的发展,才产生了关于科学立法的系统化了的知识——科学法学。以科学法规的发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科学法学,是研究科学立法的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及其历史作用、机制等理论的科学。科学法规本应适应科学自身的规律,但由于认识方面或立法者利益等局限,科学法规不科学的事情常有出现。不管科学法规是否合理,它毕竟是一个现实的、有效的体系。科学法学是研究这一领域的理论体系。它可能和现行的科学法规持同一观点,也可能持不同观点。但科学法学的理论决不具备任何强制执行的效力,这是与科学法规有着很大差别的。 但从另一方面讲,两者的发展又互相依赖、彼此联系着。科学法规是科学法学产生的基础,并为后者提供丰富的研究资料。科学法规的形成、发展又必然受科学法学理论的指导科学法学的发展,可以促进科学立法体系的完备,使科学法规更科学、更准确,也有助于司法水平的提高。 科学法学是一门历史较短的学科,它与一些古老、成熟的学科相比,还十分幼稚。就目前看,它所研究的主要内容有: 1.科学法规的性质与功能科学立法与其它法一样,也具有两个鲜明的特点,即规范性和权威性。科学法规与其它法不同之处在于它的调整对象的不同,因而其功能也有所不同。科学法规所要调整的是科学研究活动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科研成果的保护与促进应用,科学研究的潜在有害后果的防止。科学法规主要功能有两个:一是促进功能;一是限制功能。前者主要是促进科学事业的健康发展,科学知识迅速大量的增加;后者则主要是限制科学活动的消极后果及其成果的滥用。 2.科学立法的历史 包括世界范围的以及别国的科学立法的历史。最近有些国家已有关于科学立法的专著问世。 3.科学立法理论 这是科学法学的一个核心部分,主要包括关于科学法规的性质、任务、职能、手段、特点、体系,科学法规与科学之间的依存制约关系,科学政策与科学立法,科学法规的结构、渊源、效力范围等等。 4.科学立法法制 包括对现有科学法规的分析、解释与评论,对未来立法的建议,法案研究,以及科学法规执行中的问题的研究,司法实践的研究、评述、案例分析。 5.各国科学法规的比较研究各国科学技术进步程度不同,科学法规完善程度也不相同。这就需要认真研究、比较各国已有的科学法规,从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 6.科学立法的预测与展望 包括科学技术的发展将需要哪些科学法规,以及哪些科学法规将对科学技术的发展产生什么影响。还包括科学立法工作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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