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法学
是我国刚刚兴起的一门法学学科,目前,对它的定义、研究范围和理论体系等问题尚在进一步探索之中。康树华著的《青少年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一书,把青少年法学定义为“是一门致力于对青少年犯罪现象进行系统的整理、分类,找出特征,研究原因,从而确定青少年犯罪动向,探索青少年犯罪规律和寻求预防青少年犯罪对策的学科”。康树华、郭翔主编的《青少年法学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一书认为,“青少年法学研究的对象是青少年犯罪及其治理对策问题”。由此看来,青少年法学与青少年犯罪学有着密切联系,而且在研究范围上有一定的交叉与重合。但是,与青少年犯罪学相比,青少年法学在探讨青少年犯罪的本质、原因及治理的基础上,更注重对青少年立法和司法问题的探讨。可以说,青少年法学是一门以对青少年犯罪及其治理的总体探讨为基础,以研究青少年保护性立法和司法为中心的一门应用学科。青少年立法和司法活动首先在美国展开。国际上公认1899年美国伊利诺斯州制定的少年法庭法(或译少年法院法)是世界上第一部青少年法规,同年设立的芝加哥市青少年法庭是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庭。此后,其他国家纷纷效仿。但是,迄今为止,在国外并没有形成专门的青少年法学学科。青少年法学属我国首创。目前,青少年犯罪是一个世界性问题,我国也同样面临着这个问题。有鉴于此,1979年党中央转发了中宣部等八个单位《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报告》的通知,1985年党中央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教育,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通知》,在后一个通知中明确提出要抓紧制订保护青少年的有关法律,切实保障青少年的合法权益”。根据两个通知的精神,理论和实际工作者对我国青少年犯罪和青少年保护立法问题展开了研究。早在1980年,团中央就召开了“青少年保护法座谈会”,并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少年保护法》起草小组,京、津、沪等大城市也先后着手起草本地的青少年保护条例。在这种情况下,青少年法学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理论体系。1984年5月原教育部在武汉召开的高等政法院校课程设置会议正式确定青少年法学为我国高等政法院校的课程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