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法学
从法学的角度,运用社会学的概念、观点和方法研究法律,强调法律的社会作用和效果的一种西方资产阶级法学流派,是社会法理学和法律社会学的总称。社会法学的出现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社会由自由资本主义进入到垄断资本主义,特别是经过两次世界大战,社会问题日益突出,必须运用法律手段加以调整。在这种历史条件下,以社会为本位,既分析实在法律及其效果又评价和改善法律制度的社会法学便应运而生。代表人物早期有埃利希、狄骥、庞德等,后期有斯通、塞尔尼茨克等。社会法学的基本主张是,创造、解释和运用法律,必须更加注意法律所面对的社会事实。他们强调要着重研究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法律制度和法律学说的社会效果;结合社会学和法学研究,为立法作准备;法律规则生效的手段;对司法、行政和立法以及法学进行心理学研究和理想的哲理研究;对法制史进行社会学研究;如何使各个案件能合理和公正地得到解决,等等。进入60年代以后,社会法学又进入了新的发展和繁荣阶段。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把现代社会学中结构功能分析方法引入法学研究,主张法学家应把帕森斯的社会学理论和方法作为一种理论模式,把法律作为一种制度,把法律制度作为社会体系的要素来研究,认为法律制度的功能在于缓和潜在的冲突,保障和疏通社会联系,使整个社会交往无障碍地进行;2.把研究的注意力转向法的基本理论,包括法律作用、法治(合法性)、正义、事实和价值的关系、法律文化、法律组织等,并且总结了角色分析法、组织分析法、规范分析法、制度分析法、统计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和结构功能主义、行为主义等原则;3.有的主张进行纯粹法律社会学研究,即不对法律政策进行评价,只对表现为行为的体系的法律生活进行科学的分析,预测和解释各种法律行为。社会法学是西方最重要、最有影响的法学流派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