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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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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世纪60年代末产生于美国耶鲁大学的一种学术思想或学说。它开始主要由该校的一群学生积极分子和青年教师所倡导。到了70年代末,已形成一股力量,立足于美国法学论坛并拥有大量的支持者。其主要代表人物是哈佛大学的法学家邓肯·肯尼迪、莫顿·哈维茨和罗伯特·昂格尔。批判法学并没有一个十分清楚、系统的哲学基础,而只是一种研究角度。它是建立在“法律实用主义”基础上的。本世纪20年代和30年代的法律实用主义认为,法律先例在很多案件中可以被用来支持任何一方,司法判决决不是以抽象的法律科学为依据的,而完全是根据法官个人的倾向、信仰和偏见。批判法学派以此为基础,并借鉴西方结构主义、符号学和“法兰克福学派”的一些哲学理论,认为法律不过是一种手段,非正义的权力关系借助于法律往往就披上了永恒真理的外衣。他们对“原则的法律化”进行了抨击,认为是以一种中立、合法、经过分析的程序而表现出来的原则,使那些腐朽的、偏狭的事情看起来不可避免、合乎逻辑和具有固有的公正。批判法学对美国的法律现实带有一种浓厚的批判色彩,目前它已超出学术的范围,对美国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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