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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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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上犯罪和刑罚的规律、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理论概括的科学,是法学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学科。 刑法学基于刑法的产生、发展而逐步形成,没有刑法,就没有刑法学。恩格斯说:“随着立法发展为复杂和广泛的整体,出现了新的社会分工的必要性:一个职业法学者阶层形成起来了,同时也就产生了法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539页)法学产生之后,刑法学逐渐从法学中独立出来。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刑法学形成一个独立的学科,是近代出现的。自18世纪后半期至19世纪末,相继形成了资产阶级的刑事古典学派、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三个主要刑法学派。刑事古典学派适应18世纪后期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主义的需要而产生,是反映资本主义上升时期自由资产阶级刑法思想的刑法学派。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是19世纪70年代适应资产阶级抑制因阶级矛盾加剧所急遽增长的犯罪,寻求新的有效对策而产生的刑法学派。在学说上,刑事古典学派(旧派)和刑事人类学派、刑事社会学派(合称新派)相互对峙。旧派以人的行为为中心,建立了客观主义的刑法理论,“行为刑法”对各国的刑事立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新派以人身危险性为出发点,提出了主观主义的刑法思想,“行为人刑法”的刑法思潮,为许多国家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所接受。新旧两派,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在许多国家既相互对立,又同时并存,这种状况在德国、日本尤为明显。由于两派学说兼有合理的和不科学的成分,随着刑法理论研究的深入发展,两者在论战的同时,出现了相互渗透、取长补短的趋势,一些国家,在一些问题上兼采两种学说,于是又产生了不同于新、旧两派的折衷主义理论。 20世纪初,随着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苏联颁布实施了无产阶级的刑法,自此,马克思主义刑法学诞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东欧和亚洲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出现和中国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以无产阶级思想体系为指针的马克思主义刑法学得到了新的发展。马克思主义刑法学以崭新的理论阐述了刑法和刑法学及其基本范畴,论证了犯罪同一定的物质生活生产方式的联系,揭示了刑法、犯罪与刑罚的阶级本质及其发展规律,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探讨了有关定罪、判刑的基本理论,对于国家的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工作起了积极作用。 我国的刑法学自革命根据地的工农民主专政时期开始萌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经历了一个曲折发展过程。50年代中期开始探索刑法学的科学体系,获初步发展。50年代后期至60年代中期,刑法理论的研究基本停滞。“文化大革命”期间则完全停止。刑法学科进入复苏和蓬勃发展阶段,起自1978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刑法公布实施,对刑法学的研究起了直接的推动、促进作用,从而使刑法学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和重大发展,刑法学体系初步建立。 我国刑法学体系基本上依据我国《刑法》体系建立。我国《刑法》体系依条文内容按一定逻辑关系排列,刑法学体系参照《刑法》并超越《刑法》内容按理论的内在联系进行叙述。二者有联系也有区别。刑法学体系以《刑法》总论和刑法各论为总体结构。总论以我国《刑法》总则为主要研究内容,分三大部分:①绪论。论述刑法的本质、任务、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结构、体系、解释和适用范围等一些根本性、概括性问题;②犯罪总论。论述犯罪的概念、犯罪构成、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共同犯罪,以及罪数论等有关犯罪的普遍性的问题;③刑罚总论。论述刑罚的概念、目的、体系、种类、量刑、数罪并罚、缓刑、减刑、假释、时效、赦免等有关刑罚的一些普通性问题。各论以我国《刑法》分则为主要研究内容,按《刑法》分则条文八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依序阐明各种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和量刑原则,有关单行刑法规范规定的新罪,按犯罪分类标准分别划入相同性质的犯罪内阐释。 我国刑法学产生初期,是一个综合性学科,包罗面宽,研究对象十分广泛。随着刑事立法和司法工作的开展以及刑法理论研究工作的深入,涉及犯罪与刑罚诸多方面的学问,一门刑法学科已无法囊括一切,势必发展出一些相关的新兴学科。已经派生和正在酝酿分离的具有各自特殊研究对象的分支学科有:中国刑法史,研究刑法、犯罪和刑罚历史发展的规律性;犯罪学,研究犯罪产生的原因及其预防;刑罚学,研究刑罚之性质、功能、目的、效果及行刑制度;监狱学,研究刑罚执行机关之组织及监禁、改造犯人的制度;犯罪心理学,研究罪犯之心理及其发展变化规律;劳动改造法学,研究改造罪犯之方针、目的、管理教育,及改造罪犯之手段和效率;刑事政策学,探求犯罪原因,研究刑罚制度之适用及同犯罪作有效的斗争;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对犯罪侦查、起诉、审理、判决之程序;刑事侦查学,研究犯罪对策,包括侦查技术、策略、手段和侦查方法;刑事证据学,研究认定犯罪之证据制度、证据的种类、收集、保全、判断;比较刑法学,是对世界各国刑法的比较研究,等等。所有这些能够自成一体的学科,都从不同角度研究与犯罪和刑罚的有关问题。各学科之间,各学科与具有独立完整体系的刑法学之间,关系密切,相互交叉并互为补充,但各自主络清晰,展现出进一步发展刑事法学的宽阔前景,可以使人们在更深层次、更多侧面、更高水平上把握犯罪与刑罚的本质和规律。 刑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不再泛泛研究一切与犯罪、刑罚有关的全部问题,但也不能只研究刑法规范本身。刑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①马克思主义关于刑法、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理论。②现行刑法规范及其发展概况。③现行刑法各项规定的政策依据、立法理论。④司法实践。⑤古今中外刑法、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 在世界刑法学领域,战后各国致力于刑法改革,改革运动的共同趋向表现在:①非犯罪化,即某些原被认为是犯罪,只确认为是违反秩序的行为;②将被定罪的人置于有监督的自由状态下进行观察,对罪犯采用保释或缓刑制;③加强罚金刑的作用;④重视教育刑主义;⑤实施保安处分制;⑥强调刑罚个别化原则;⑦推进刑法民主化进程;⑧采用既非徒刑又非罚金的新制裁形式,例如,法国现在将附加刑、特别是禁止从事某种职业活动以及没收汽车等处分作为主刑;⑨行刑社会化。如此等等,引人注目。这些都为中国刑法学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课题。 根据研究方法和范围,刑法学可分为比较刑法学、解释刑法学、沿革刑法学、刑罚学、刑法哲学、国际刑法学等。(喻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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