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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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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国家领导、管理和组织国民经济的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的新兴学科。 经济法是指国家为管理国民经济而制定的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是国家领导、组织和管理经济的重要工具。 经济法一词,是在1755年,由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 笔名,本名不详)在其著作《自然法典》中提出的。继摩莱里之后,1842年,法国另一位空想社会主义者泰·德萨米( 1803~1850年),在他的名著《公有法典》中又一次提出并加以论述。当时的“经济法”是空想社会主义者法律意识的产物,是他们为空想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模式描绘的法制蓝图的重要组成部分。空想社会主义者将经济法与分配法联在一起相提并论。1916年,德国经济法学派赫德曼在《经济字典》上使用了经济法这个概念。1921年,赫德曼在为尼帕达写的《契约强制论》一书的序言中指出,经济法之主要法律有四类:(1)工会法;(2)经济的契约法;(3)劳动法;(4)土地法。系统地研究经济法的第一本书,出自德国民法及经济法学者 赫德曼之手。他1939年出版的《德国经济法纲要》,叙述了经济法的概念、手段等问题。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经济法开始在联邦德国、日本等国盛行起来,并被列为法学的研究对象。苏联在十月革命胜利后,就颁布了许多单行经济法规,捷克斯洛伐克于1964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经济法典。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三十年以来颁布了各种重要法规有一千七百多件,其中经济法规占百分之六七十。我国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在 1979年后又有新的发展,以研究经济法为内容的经济法学在我国发展较快。 我国经济法学的主要任务是: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法学原理和经济学理论,研究在经济建设领域加强法制的必要性,研究经济立法的基本原则和体系,总结我国三十多年来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的实践经验;研究并借鉴国外经济法中对我们有益的规定,结合经济改革和经济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不断充实学科的内容。 经济法学以经济法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它不但研究经济法的概念和本质、体系和内容、任务和作用,以及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规律等基本问题,而且还研究各个部门经济法,研究经济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如与经济基础、国家政权的关系,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等。目前,我国经济法学教材的结构、体系还不尽一致。概括起来,其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1)经济法总论,包括概念、调整对象、产生发展历史、本质、任务、基本原则、特点、作用、法律关系、企业自主权、经济责任制、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等;(2)经济法分论(综合类经济法规),包括计划法、财政法(预算法、税法)、金融法、资源法、劳动法、工业产权法、物价法、固定资产投资法、计算监督法(会计法、成本法、统计法、审计法)、工商行政管理法等;(3)经济法分论(部门类经济法规),包括工业企业法、农业生产组织法、商业企业法、交通运输企业法、邮电法、建筑施工企业法、饮食旅游服务业法等。经济法总论是经济法学的理论部分。它以各主要经济法规的共性为研究对象(诸如经济法产生的客观物质条件,历史政治背景,各国经济法发展比较,以及经济法学各种流派观点,各国经济立法活动等)。 经济法是一门新兴的学科,国内外有各种不同学说。在国外,大体有如下几种:(1)广义说。在联邦德国和日本都有一派学者认为,经济法就是概括有关经济问题的法律。他们认为,无论从法律的本质,抑或从国家与经济、法律与经济的关系来看;也无论从公法与私法的角度来说,只要是有关经济方面的法规,都可以纳入经济法的领域之内。(2)国家中心说。在联邦德国和日本学者中,不少人是从国家干预经济或建立有秩序的经济体系出发论证经济法定义的。他们认为经济法乃是国家管理经济的法律,或政府用以组织国民经济的法律。(3)狭义说。在日本和联邦德国也有一派学者把经济法限定在很狭小的范围之内。他们认为,经济法只是那些以法律直接影响国民经济的各项规范。那些间接性的法律(如财政法、官吏薪俸法等),虽然对国民经济有影响,但不能列入经济法的范畴。有人甚至怀疑经济法这一概念在法学理论上的真正意义。(4)苏联的学说。苏联经济法的代表人物拉普捷夫认为,经济法是指导和实现关于经济活动的法规总体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机关及其从属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同时,在苏联法学界至今还存在经济法是否应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争论。 我国在经济法方面的争论,也受到了国外各种学术观点的影响。现在大体上有如下三种观点:(1)纵向横向经济关系说。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纵向经济关系);调整社会组织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横向经济关系);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以及它们与公民、个体户之间的经济关系。(2)宏观微观经济关系说。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从总体上进行管理的关系(宏观经济管理关系);调整社会组织内部的经济管理关系(微观经济管理关系);调整宏观和微观经济相互之间的关系。(3)意志经济关系说。经济法是调整以国家意志为主导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学从总体上看体系较大,但它又可以分出若干独立的分支学科,如财政法学、劳动法学、土地法学、会计法学、计划法学、资源法学等。 阅读书目:《经济法简论》刘隆亨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经济法概论》该书编写组,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2年版;《经济法》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译,知识出版社1982年版;《经济法学》法学教材编辑部编,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经济法学概论》方宝林等编著,辽宁人民出版社1984年10月版;《经济法学》周之源主编,吉林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经济法理论问题》 B·B·拉普捷夫主编,莫斯科《科学》出版社1975年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1年8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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