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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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form law)19世纪兴起的以消除各国法律在各种问题上的特殊规定为宗旨的法学研究活动。当时首先出现在一些领域,如国际贸易等领域中,针对由不同法系所带来的不便,1851年欧洲提出了制定《国际商法典》的建议,分别就一些问题制定全欧统一法作出了尝试。1926年在罗马成立国际统一私法协会。这一系列的组织和专门机构具有统一会员国在技术领域中的法律的作用。但是,各国的公法一直受其渊源和历史发展的影响,并受到政治观点和时代需求的影响,刑法反映了社会的历史、道德、经济及其他观点,它与特定的政治组织的观点和需要相呼应。因此,统一世界法律体系是无法实现的乌托邦之梦。因而在每一法律中直接能体现统一法律之便利作用的部分只能是那些经常涉及国际贸易的部分,如运输、票据、支持等,以及有必要对权利实行国际保护的部分,如版权和专利等。而其他的诸如基于历史的土地法,基于社会、宗教和道德的人身及家庭关系的法律以及基于经济和商业考虑的合同及工商关系法,都是具有一定的民族性的私法,它们的统一立法的必要性和理由都不大。(于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