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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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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re theory of law)奥地利法学家H.凯尔逊提出的一种法律理论他试图创立一种不受政治、社会及其他外界因素影响的法学理论。他以康德的理论为基础,吸收了其他法学家的部分理论,与分析法学家样试图将法律与其他科学分开。纯粹法学反对法哲学与自然法理论。它主张,法律科学不像自然科学是一连串的因果联系,而是规范关系中的一个等级;法的理论之目的在于使混乱与多元变为有序;法的理论是正规的,是一种通过特殊方法规定或改变内容的理论。纯粹法学理论还认为,法理学研究的唯一对象是由法律建立起来的规范或准则的本质;法律规则不能按照国家来解释,也不能用正义和它本身的内容来解释,只能就这些规则产生的方式,用那些使特殊规则或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来解释;最高规范本身的效力只能由非法律的因素来检验,因为它是历史发展或革命的产物,而非法的产物。该理论不涉及道德、社会等对法律有影响的因素,它具有严格的逻辑的特点。纯粹法学的主要思想在凯尔逊的著作《法和国家的一般理论》(1945)、《纯粹法学》(1934)、《何为正义》(1957)等书中得到阐述,对20世纪法理学有很大的影响。参见“实证主义法学派”条。(于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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