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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流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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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共同的研究旨趣、态度、方法和学说而形成的各具特点的法学家群体。在历史上,职业法学家派别产生于罗马帝国初期,即由拉别奥创立并以其门徒普罗库卢斯而得名的普罗库卢斯派和由卡皮多创立并因其门徒萨宾而得名的萨宾派。在中世纪,以托马斯·阿奎那为首的经院主义法学家们,把逻辑学应用于神学而建立法律科学方法,形成经院主义法学派。中世纪中后期,随着罗马法的复兴,在意大利和法国形成了人文主义法学流派,即流行于13-15世纪的注释法学派和15-16世纪的法国法学派。在17- 18世纪,由于新的法学世界观的成长,古典自然法学派得以形成。其主要代表人物有荷兰的格劳秀斯、英国的霍布斯、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卢梭、德国的普芬道夫和意大利的贝卡利亚等。18世纪末19世纪初兴起的是形而上学(哲理)法学派,以康德和黑格尔为代表。其后主要有卡尔·冯·萨维尼创立的德国历史法学派,英国法学家约翰·奥斯丁创立的分析法学派等。19世纪末以来,西方各国法学流派发展很快,重要的流派有:社会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新康德主义法学、现象学法学、存在主义法学、现实主义法学、规范主义法学(纯粹法学)、新分析法学,等等。从发展趋向看,各法学流派的理论观点呈现相互整合的特点。(国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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