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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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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指运用系统科学理论和方法研究法律或法律现象的各种学说。将系统科学引进法学领域的尝试,自系统科学问世之初就已经开始。1952年控制论创始人维纳所著《人有人的用处-控制论与社会》一书,是系统科学与法律科学的最早结合。维纳运用控制论的一般原理对有关法律、正义、道德、社会控制等问题所做的“纯技术性”解释。前苏联、东欧法学界早在本世纪50年代就曾试图在法学领域引进控制论方法和系统分析方法,阐明法学的基本概念、理论和思想,把数学方法和工程控制技术运用到犯罪侦察学、司法鉴定和司法统计领域,建立法律规范的电子计算机程序模型,解释人的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规范的产生、作用以及整个法律的机制,等等。在中国,著名科学家钱学森于1979年撰文将“法治系统工程”列入系统工程体系。此后法学界曾主张建立一门法制系统科学。它属于法学和系统科学这两门母体学科相交叉的学科,在结构上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法制系统学,研究法制系统科学的一般原理、概念、原则和方法;第二层次,法制系统技术学,即运用系统科学技术学对法律进行研究;第三层次,法制(法治)系统工程,运用法制系统学和法制系统技术学的理论、方法和手段,辅之以运筹学和电子计算机,解决立法、司法和守法中的具体问题。但从目前的发展状况看,法制系统科学尚处于前科学阶段。(舒国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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