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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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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中期,德国法学家耶林创立利益法学,其代表作为《法律的目的》。他认为法律是人类有意识地创造的以达到一定目的的手段,其目的就是利益,包括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法律首先保障个人取得合法的利益,但在诸多利益中社会利益是至上的,个人应服从社会,从个人说,法律是为实现整体利益而服务的。耶林的观点得到当时德国的赫克、斯托尔等众多法学家的支持,他们反对概念法学关于法律是完美无瑕的文字体系的说法,认为法官的判决不应以成文法为基础,而应是为了解决社会利益冲突的实际价值判断的结果。法官的作用是分清哪些利益应该保护或服从另外更高的利益,而现行法律并没有为此提供足够的根据。利益平衡的观点为后世社会法学奠定了基础。(刘全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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