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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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发生于19世纪末期欧州的自由主义法学运动。其代表人物有德国的坎特洛维奇、法国的热内、奥地利的埃尔利希等。他们主张在社会生活中发现“活法”,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要。热内对法律的渊源做了三点补充:●习惯,●由司法判决和原则发展的法律权威和传统,●自由科学地探求的法律。坎特洛维奇则重点论述法官自由裁量的作用。他提出“自由法”的概念,它由习惯、公正慎重的舆论和法学家权威性意见构成。他明确表示:法律是规定外表行为和应受审判的一套规则。司法判决是法官司法经验的产物。法官不仅应该将法律应用于各个案例,而且应该在成文法有缺陷的情况下创造新的法律。不难看出欧州自由法学的理论为后世美国社会法学全部接受。(刘全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