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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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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哲学的一个流派,代表人物是美国的两位学者哈罗德·拉斯韦尔和迈里斯·麦克杜格尔,他们共同致力于发展一种政策法学。拉斯韦尔和麦克杜格尔认为法律是一种权力价值的形式,而且“是社会中权力决策的总和”。这两位学者认为,法律科学家在全球范围内促进价值的民主化,致力于创造一个自由而富裕的社会,就必须最大限度地降低技术法律学说——它被称为“权威的神话”——的作用。因为依靠理论并不能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并且常常会使社会想要达到的目的受到挫折。因此,拉斯韦尔和麦克杜格尔建议,虽然不能完全抛弃法律的技术理论方法,但却应当大量地用“政策”方法加以补充。应当根据民主生活的目标和重要问题来阐明关键的法律概念。法律决策应当被看成是“社会进程中价值改变的突然事件的反应”。应当对所选择的解决方法给总的社会模式带来的影响进行“目标思考”和功能考虑,并用之代替对规则的定义和方向的强调。法学理论应当被归结为“象征的作用,它们的作用就是为使用者的总政策服务”。应当避免法律和政策之间明显的不同。麦克杜格尔指出,“法律规则——无论是从习惯、惯例还是根据其他什么派生出来的——在特定案件中的每次适用,事实上都要求进行政策选择。”虽然审判机关可以从过去的审判经验中寻求指导,但是它们却应当永远把目光集中在其决策对社会的未来所可能发生的影响上。麦克杜格尔和拉斯韦尔认为,这样一种侧重未来的决策过程的方法比传统理论那种机械的操作方法要优越得多。虽然这两位作者都认为,他们的法律“政策学”不应被归为自然法理论,但是作这样的划分并不是完全不适宜的。他们的思想具有某些自然法的特征。(蒋传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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