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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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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Jurisprudence of Medicine) 医学法学是一门新的部门法律学科,是研究医学法制建设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医学法学是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它与每个医务人员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全部医学活动密不可分。医学法是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的力量保证实施有关医学方面行为规范的总和,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在医学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它通过对医学活动中的各类人员及关系的规定、确认、调整、保护,进行有效的医学管理,以建立和控制科学的医学秩序,发挥医学的功能。根据调整的范围不同,可以将医学法分为广义的医学法和狭义的医学法。调整临床医疗工作、生命科学研究中各种关系的法律称为狭义的医学法。除以上内容外,还包括卫生防疫、福利保健、计划生育、药品管理、医事诉讼等方面的法律称广义的医学法,或称卫生法(参见“卫生法学”)。 医学法学主要研究医学法的产生和发展规律,医学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立法范畴,医学法的形式、具体内容、本质和特征,医学法的体系、制定、执行和遵守,医学法的法律原则、法律关系及构成,医学法学的历史发展、各种学派和基本观点,医学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等。医疗卫生活动广泛,医学法的范围也就十分庞大。它除了包括医疗卫生基本法外,还包括医学行政法、医学教育法、医学科研技术法、医学财政法、生命科学法和与上述法律相关的各种程序法以及法律的制定和运行等问题。医学法学的研究内容还应包括法理学、医学法学史、医学法社会学和比较法学等各分支学科的内容。医学法律除具有强制性、规范性和阶级性的特点外,还具有科学性、专业性、时代性等自身特点。医学立法是一项重要的立法工作,是国家机关按照程序和职权制定不同效力的医学法律和法规的活动。它的特殊立法原则是:实事求是;以保护人类健康为宗旨;以宪法和有关法律为依据;以国家政策为指导;医学科学和法律科学相结合。 医学法学的历史源远流长。我国最早的有关医事活动的法律纪录是《周礼》的“医师掌医之政令”。至唐宋元代,医学法律初具体系。辛亥革命时期,国民政府内务部制定了许多医学法事规定。旧制医学院校还设有《医事法制学》课程。约公元前1792年至公元前1750年,古巴比仑汉谟拉比王在位时所制定的《汉谟拉比法典》(Hammurabi Code),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奴隶法典和详细的医药卫生法典。它与古印度的《摩奴法典》、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都是法学和医学法学的经典文献。而后从公元931年始,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医学立法逐渐发展成不再是医生、病人的私人问题,而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1947年成立的世界医学会认为有必要制定一项世界性的医学法则。这样就在重申和修订《希波克拉底誓言》的基础上,产生了1948年的《日内瓦宣言》。次年正式通过后又称《医学伦理学国际法》。1964年世界医学会制定了《赫尔辛基宣言》,规定了用人体做医学实验的12条基本原则。1968年,世界医学会通过的《悉尼宣言》,强调死亡确定的综合性临床判断和脑电图辅助检查。对涉及器官移植时死亡的确认也作了规定。此外,1970年通过的关于流产问题的《奥斯陆宣言》、1975年通过的关于对待犯人的医生行为的《东京宣言》、1977年通过的对待精神病人的《夏威夷宣言》,以及1978年通过的关于健康与保健权利的《阿拉木图宣言》等都是现代医学法学的重要文件。这些文件对于世界性医学法律建设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为实现1977年世界第三十届卫生大会通过的“2000年人人健康”的全球战略,目前各国正注意和加强有关的立法工作。现在医学立法已涉及到二十多个方面,如医药卫生管理、医疗、医疗卫生人力和物力、保健措施、疾病控制、口腔卫生、家庭医疗卫生、人类生殖与人口政策、老年人中毒和滥用药物、伦理问题和职业责任、死亡、营养与食品安全、环境保护、运动和娱乐、事故预防和处理、医学科研等。 当前医学立法呈现如下趋势:1.从单项立法逐步向综合立法过渡,建立较为完善的医学法学体系,并开始向国际间、世界性格局发展;2.随着新医学技术和高技术医学的发展,各国开始考虑制定一系列新的法律和法规,如器官移植法、人造器官法、社会心理和社会医学行为法、病人权利法等;3.医学立法开始涉及一些过去不可能涉及的与道德有关的敏感问题,如人的死亡、绝育方面等法律。我国的医学和卫生法制建设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特别是近10年来,出现了逢勃发展的局面,逐步颁布了一些亟须的法律文件和法律条文。卫生部医政司于1986年成立了“医疗立法调研起草小组”,制定了《医改立法规划》,并委托部分省卫生部门拟定了一批法规、条例。这些法规与条例包括对各类医疗机构的管理、对各级医务人员的管理和对各项医疗工作的管理法规等。 医学法学还必须研究医学立法的渊源或各种具体表现形式,以及医学法规的法律效力、遵守和执行、医学法律责任等问题。 医学法律除与医学、法学有密切的关系外,还与医学社会学、医学伦理学、医学经济学、医学人类学、心理学以及法医学等存在着紧密的关联,有些在共同发展中是相辅相承的,如医学伦理学等学科。 从医学法学的发展现实来看,主要存在的问题和人们关注的中心是立法。因为影响生命健康的因素纷繁复杂,而立法却不能面面俱到。另外。不成功的医学立法,对医学事业的发展反而会形成阻碍。如有的国家对病人权利立法的失败,就可能客观上削弱了病人的合法地位。还有的国家医学立法两极化化。一方面立法过多过繁,相互矛盾;另一方面过简过少,空白很多。这两种情况均会造成立法失控,从而造成医学活动的无秩序状态。这就给医学法学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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