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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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学位的一种。一般为最高一级的学位。取得学位的程序,各国不一。有的国家须先取得学士、硕士学位,并通过博士论文答辩,方能获得。对在法学科学研究上有卓越成就的人,也可以通过论文答辩而直接授予。我国学位条例规定: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在法学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法学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法学科学或法律实践中做出创造性的成果的人授予法学博士学位。法学博士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授予。系统授予单位设立评定委员会,并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作出批准决定,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发给学位证书。对在法学科学或法律实践中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免除考试,直接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者,授予法学博士学位。在我国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可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学位,具备学位条例规定的,授予法学博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