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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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行为科学的原理和方法,用来研究各种法制行为和法制心理现象,旨在对人们的法制行为进行预测和控制,探索法制行为、法律机制和法治目标三者相互关系及其规律的一门新的独立学科。行为法学吸收了西方的“行为主义法学”思潮中有益的成分,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以行为科学的理论原则为中介,联结传统法学与社会科学乃至自然科学门类的一些学科,来研究各种法制行为和法制心理现象。行为科学最早产生于美国,它是在“科学管理理论”、“人群关系理论”的基础上,于本世纪40年代末正式形成的。当今行为科学已成为各国科学界的一门热门学科。不仅美国、日本、加拿大等资本主义国家很重视行为科学的研究和应用,而且在原苏联、东欧国家中,行为科学的影响也正在扩大。20世纪70年代末,行为科学传入我国。1985年1月,中国行为科学学会在京成立,此后在全国各地相继成立了相应的分支研究组织。按照行为科学的理论,人的行为、行为方向,是由其动机决定的,而动机又是由人的需要产生的。也就是说,需要产生动机,动机决定人的行为和行为方向。因此,行为科学的任务,主要是通过个体行为、群体行为、组织行为和领导行为的研究,来解释、预测、控制人们的行为,以实现组织预期的目标,同时使个人获得成功与发展。基于行为科学与法学的关联性,近年来,我国理论界特别是法学界的有些同志提出,运用行为科学的理论和原则,创设行为法学这一学科,并于1988年成立了中国行为科学学会行为法学专业委员会,同时,全国各地也相继组建相应的分支研究组织。行为法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在中国正在崛起。(蒋传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