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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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贿赂”这一名词,最早源自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这个司法解释中,将“超低价买卖房屋”、“妻儿挂名领薪”、“情妇收钱官员办事”等10种贿赂方式,纳入法律的惩治范围。新型贿赂由此得名。
贿赂方式
一是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
二是收受干股的问题;
三是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的问题;
四是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
五是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问题;
六是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问题;
七是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
八是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
九是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
十是在职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