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旧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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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公布于1976年10月。本公告规范折旧会计处理方法,适用于除森林等再生资源和非再生资源开采费以外的一切应提折旧的资产。主要规定有如下五项:(一)应提折旧资产的折旧额,应在该资产的使用年限内,按照规定的方法,分配到每个会计期间。(二)如客观条件不变,各会计期间的折 旧计算方法应当一致。如果在某一会计期间,改变了折旧方法,应说明原因,并用数字反映其影响。(三)应计折旧资产的使用年限,应根据预计的有形损耗、陈废和法律对该类资产的使用或其它限制因素等,通盘考虑后确定。(四)主要项目或主要类别应计折旧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如当前预计与以前有重大不同,应对本期和以后各期的折旧率加以调整,并在作出调整的当期说明其影响。(五)主要类别的应计折旧资产的折旧方法,使用年限或折旧率、本期分摊的折旧额、应计折旧资产总额及累计折旧额,均应在财务报表中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