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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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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晋、南朝法律术语。即书契。《隋书·食货志》:“晋自过江,凡货卖奴婢马牛田宅,有文券,率钱一万,输估四百入官,卖者三百,买者一百。无文券者,随物所堪,亦百分收四,名为散估。历宋、齐、梁、陈,如此以为常。”对于奴婢、马牛、田宅的买卖,要由国家订立书契,收取契税。唐律改称市券或文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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