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驴助手

税后还贷

产业财政20 阅读

国家在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对企业向银行举借的各种贷款规定均用企业缴纳所得税后剩余的税后利润或企业其他的自有资金归还的一种制度。在1993年以前的较长时期内,中国在计算征收公有企业所得税中,曾普遍采用*税前还贷的税收优惠办法,这实质上是把应归国家所有的所得税款,用来代替企业偿还银行债务,造成了诸多不良后果。为完善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从1988年起,国家在一些地区,进行了“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的体制改革试点,而“税后还贷”就是该项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由于在当时情况下,实行完全的“税后还贷”尚有困难,因而各地采取了逐步过渡的措施。例如经财政部批准的重庆市试点的做法是,确定1986年末的借款余额为“老贷款”,1987年以后的贷款为“新贷款”。对“新贷款”实行税后归还;对“老贷款”采取逐步过渡办法,实行税前、税后各归还50%的办法。在具体执行中,根据还贷能力大小,逐户核定税前、税后还贷比例。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的《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指出:“《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施行以后,企业贷款利息进入成本,折旧加速,为企业还贷提供了相当一部分资金来源,再加上其他一些政策,使企业税后还贷能力大为增强。为此,要在统一企业所得税的同时,建立新的规范化的企业还贷制度。”这种“规范化的企业还贷制度”,就是从1994年1月1日实行新税制开始,废除税前还贷的优惠办法,改为全面采取统一的“税后还贷”制度,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强化企业在申请和使用银行贷款中的自我约束机制和应担负的责任。(王诚尧)

产业财政 · 相关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