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追溯力
政治22 阅读
“伯尔尼公约”第18条规定:公约的最低要求,不仅适用于某个成员国参加公约之后来源于公约其他成员国的作品,而且适用于该成员国参加公约之前即已存在的,(虽然对该成员国来说已进入公有领域,但)在其他成员国仍受保护的作品。这也就是说,“伯尔尼公约”对于新参加它的国家来讲,在对作品的保护范围上是有追溯力的。这一条款使得不少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在加入公约后面临的困难较大。为缓解该困难,公约允许成员国之间订立双边或多边条约来限制公约的追溯力在它们相互间的适用。对于原先在成员国之间已缔结的、限制追溯力的双边(或多边)协定,“伯尔尼公约”也承认其依旧有效。“世界版权公约”与“伯尔尼公约”的重大区别之一就是其不具有追溯力。“世界版权公约”第7条规定:“本条约不适用于当公约在某成员国生效时,已永久进入该国公有领域的那些作品或作品中的权利。”该条大大减轻了非成员国参加公约后承担的义务。 (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