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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溯及既往行为的效力。刑事法律对它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适用者,为有溯及力;对它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不适用者,为没有溯及力。各国刑事法律主要采用以下原则:(1)从旧原则。新法不溯及既往的行为,一律适用行为时的旧法。(2)从新原则。新法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一律按新法处理。(3)从新兼从轻原则。原则上适用判决时的新法,但旧法处罚较轻的适用旧法。(4)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上适用行为的旧法,但新法处罚较轻适用新法。我国刑法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对刑法,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按下列办法处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刑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不认为是犯罪的,不论刑法如何规定,一概适用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刑法没有溯及力;(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刑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认为是犯罪的,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并且该行为没有经过审判或者判决还没有确定的,不认为犯罪,刑法有溯及力;(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以后,刑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行为时的法律、法令、政策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而且依照刑法追诉时效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