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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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物权变动公示的,即使标的物出让人事实上无处分权,善意受让人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能取得物权。物权公信原则亦是物权变动的原则之一。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的补充。公信原则的内容是物权变动公示的即发生权利变动的效力,即使公示有瑕疵的,善意受让人也不负返还义务,只能由有过错的人承担责任。具体地讲:●动产占有人按合法方式转让动产物权的,受让人不知道并且无义务知道其处分权的,取得标的物的占有,就取得标的物的物权。原所有人只能对占有人行使赔偿请求权,无权要求新物权人返还原物。只有受让人恶意取得时,才不受公信力的保护;●不动产经登记而转让物权的,即使登记有瑕疵,受让人不知道且无义务知道的、办理完登记即取得了物权。原所有人只能要求有过错的出让人或登记机关承担责任。●受让人的善意仅指不知道并且无义务知道公示本身有瑕疵,公信原则只适用于交换关系中的物权变动,非交换关系的物权转让,可依法律的特殊规定,不适用这一原则。公信原则的作用在于保护交易活动中的善意受让人,维护公开交易的可靠性和正常秩序。(曹冬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