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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党政领导干部工资收入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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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1988年10月19日发布。该制度主要内容是:中共深圳市委常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市长和副市长以及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各部、委、办、局正、副职领导干部是本制度所制约的对象;上述人员必须按月在规定范围内公开自己每月的工资收入情况(包括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各类津贴补贴和其他收入)。市委常委、市长和副市长的收入情况,向各部、委、办、局正、副职领导干部公开。各部、委、办、局正、副职领导干部的收入情况,向其所在单位副处级以上干部公开;上述人员每月工资收入如按《深圳经济特区个人收入调节税施行办法》规定应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应主动向税务部门纳税。常委、市长和副市长必须按月依期向市监察局申报自己的工资收入情况,并由市监察局负责定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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