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
教材图书28 阅读
1983年11月15日广东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共八章,五十二条。制订的目的是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的管理,保障房产经营者和房产主的合法权益。本规定所称的商品房产,系指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经营房产的国营企业和外国公民、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及其公司企业独资,或上述国营企业与客商合资、合作建筑的,用来进行买卖、出租的住宅、工商业楼宇、仓库、停车场及其他房屋。本规定所称的房产权,系指房产所有权和该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具体内容是:深圳市人民政府鼓励客商独资或与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经营房产的国营企业合资、合作,在深圳经济特区从事房产经营(即建筑、买卖、出租房屋等业务)活动;鼓励客商购置房产。深圳市人民政府对在深圳经济特区购置住宅、别墅的外国公民、华侨、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依照国家和广东省对深圳经济特区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待遇。合资、合作经营房产的各方,应当根据平等互利和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合资、合作经营房产合同。独资经营的房产,房产权归独资经营者所有。合资、合作经营的房产,房产权归合资、合作经营者共有。自然人或法人购买的住宅、别墅和其它商品房产,房产权归购买者所有。此外,本管理规定还就房产预售(预购)、房产权转移、房产抵押、房产租赁、房产登记、罚则等均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