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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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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2月19日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该暂行规定共16章188条,主要内容有:(1)总则。规定了制定本规定的目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公司遵循的原则和公司适用范规等。制定该暂行规定的目的是确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规范其行为准则,保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持公有制的主导地位,维持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指依该规定设立的,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全部注册资本划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公司遵循的原则有入股自愿原则,股权平等原则,收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等。公司适用的范围有一般工业、商业、运输业、建筑业、旅游业、服务业、种养业等企业。免税公司,烟酒专卖,黄金、首饰加工等国家专营并有超额利润的企业,以及政府禁止的行业,不得改组或组建公司。(2)设立程序。公司设立的程序是:①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查和市人民政府批准;②成立筹备委员会;③对原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进行资产评估和验资,明确其产权关系;④签订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同,拟定招股章程和公司章程草案;⑤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⑥招募股份、交付股票、登记股东名册;⑦召开创立大会;⑧登记注册,发布公告。(3)公司的类型。该暂行规定的公司以其股份的募集、认缴、转让的范围和方式分为内部公司和公众公司两大类。内部公司,指股票由公司发起人认购或同时向本公司内部员工、其他法人发行的公司。公众公司,指股票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公司。(4)国有企业股份制改组。规定了国有企业股份制改组中的股权设置,国有股份比例和企业改组为公司的审批程序。(5)中外股份有限公司。规定了中外股份有限公司的组建方式、外资股本与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B种股票的发行审批、买卖支付形式及持有该种股票的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等。(6)股份。规定了股票的种类,形式,不同股票持有人的权利,股票的转让,新增股票发行的程序,减资的程序等。(7)公司债。规定了公司债的主要形式、公司债的发行的具体要求,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的程序和债券持有人利益的保护等。(8)股东和股东大会。规定了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大会的形式、召开时间、股东大会的职权、股东会决议的通过方式等。(9)董事会和经理。董事会为股东大会的常设机构,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暂行规定在此章规定了董事会成员的人数,董事的产生和任期、董事会的召集、董事会的职权、经理依章程规定或经董事会授权行使的职权,不能担任公司董事或经理的情况等。(10)监事会。规定了监事会的职能、监事会的人数、监事的产生、任期和罢免、监事会的职权等。(11)财务与会计。规定了股东和公司债权人查阅公司会计帐表和其他有关文件的权利、公司的盈余分配、公积金及其用途等。(12)合并与分立。规定了公司合并与分立的程序,公司合并和分立的形式、公司合并和分立合同应载明的事项、合并和分立后的变更登记等。(13)章程修改。规定了章程修改涉及的范围、修改章程的程序、修改章程后的变更注册登记和公告等。(14)终止与清算。规定了公司清算的情形、清算组的成立、清算组的职权、清算程序、公司财产的清偿顺序、清算后需处理的事务等。(15)罚则。规定了公司应受处罚的行为,其中包括受工商、财政税务、人民银行和司法机关等不同部门处罚的行为。最后一章是附则,规定了监督执行本规定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的部门、本规定的解释机关及施行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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