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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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1章38条。该章程规定,设立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目的,是为了完善证券交易制度,加强证券市场管理,促进我国证券事业的发展,维护国家、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该所为会员制、非盈利性的事业法人。该所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和深圳市人民政府领导、管理、协调、监督、稽核。该所及交易市场设在深圳经济特区,其公告登载于主管机关指定的报刊。该所的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人民币。该所办理下列业务:①提供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和设施;②管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的买卖;③办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交割;④提供证券市场的信息服务;⑤主管机关许可或委托的其他业务。该章程还对会员的条件、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会员大会、理事会、总经理、监事会、财务与会计、解散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