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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自有资金

“借入资金”的对称。指工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经常持有、自行支配使用、毋须偿还的那部份经营资金的来源。我国国营工业企业的自有资金包括国家财政拨给、基建投资拨入和企业内部积累的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广义的自有资金,还包括各种专用基金。在财政实行统收统支的体制下,国营企业的自有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根据国家计划安排,主要由财政拨款形成。此外,也有一小部分由企业生产发展基金予以补充。至于专用基金主要按规定由企业内部从成本或利润中提存形成,部分由国家财政或企业主管部门拨给。1983年6月起,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银行统一管理,原有国拨流动资金仍然留给企业使用,形成国拨自有流动资金;另外,企业还应从自己的积累中提取一定比率,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形成自筹自有流动资金。新建企业所需要的铺底流动资金,原则上哪一级安排基建投资的,由哪一级负责安排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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