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企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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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企业是从事工业生产的经济组织,是执行国家经济计划,完成国家下达的煤炭生产任务的基层单位。它做为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①行政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②独立核算盈亏,编制独立的资金平衡表;③有权与其它单位签合同,并在银行中设有独立的户头。对于不具备这三个条件,附设于其它企业(非工业企业)事业、机关、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工业生产单位,则是非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非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也必须同时具备下述三个条件,才能列入工业统计的范围,计算它的产量:①有固定的生产场所和生产设备;②有固定的生产工人,学徒工在十人以上;③一般常年生产,季节性生产的企业,全年开工时间要在三个月以上。煤炭工业部规定以矿务局(独立的矿厂)为单位作为一个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它的生产构成见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