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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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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新派”相对。刑法学派之一。即刑事古典学派所主张的学说。由18世纪启蒙思想家为其开端,如孟德斯鸠、卢梭等人主张民权、倡导自由。认为人是自由意志的主体,有从理智的要求进而为行动的自由,而社会只是为个人的利益而存在。旧派的学者以这种理论奠定刑法理论的基础,即凡达一定的年龄,除精神不健全以外,都有充分的自由选择善与恶。如果弃善行恶,属违背理性,反乎道义。国家设置刑法,就是代表社会公意制裁违反道义、悖理乱常的犯罪行为加以制裁。刑罚的轻重也必须与犯罪行为可受社会非难的程度相适应但旧派学者在刑罚目的观上存在不同的见解。(1)绝对报应刑论。以康德、黑格尔、宾丁(Karl Binding, 1841—1920)为代表。其共同论点是,主张应根据法律对犯罪行为科刑,并绝对以犯罪行为为其法律上的原因,主张罪与刑相均衡,以保障人权。(2)相对报应刑论。以贝卡里亚、费尔巴哈为代表。他们认为刑罚在惩处犯罪以外,还有一般预防的积极目的。上述两者的共同点均以犯罪行为所产生的道义责任为出发点,认为犯罪对于犯罪人来说,不是注定了的现象,而是根据自己的意志选择的;刑罚必须与犯罪相均衡,采取比犯罪过重的刑罚是不正确的。实际上刑罚不仅仅是事后处理过去的违法行为,也不单单是为了儆戒将来,而是两者相结合,这是历史的现实。因此,采用报应主义和一般预防相结合的刑罚思想方法,成为传统的刑罚思潮。这种刑罚理论也就称为传统的刑罚理论或称旧派刑罚理论。旧派注重犯罪行为的客观事实,处罚以行为为中心,一些现代法学工作者便认为旧派等于客观主义。然而事实上,一些绝对报应主义的支持者除注重客观事实外,有时也不能不兼顾行为的道德价值,而对行为的道德评价,除求之于行为的外形外,还需结合犯罪人的内心状况,因而主张绝对报应主义的,也采主观主义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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