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产品工期差价
同一工程因工期长短不同,在价格上的差异就构成建筑产品的工期差价。这是建筑产品特有的一种价格形式。建筑产品由于体形庞大,结构复杂,又固定在一定地点,因此,生产周期较长。施工单位在较长的时间内,要支出大量的劳动力和生产资料,而在此期间内不会提供有用的产品。建筑产品逗留在生产领域的时间愈长,占用的资金就愈多。因此,缩短建设周期,就意味着缩短建筑产品停留在生产领域中的时间,减少占用的资金,并且标志着单位工时产量的增加。对建筑产品来讲,时间就是产量,工期越短,所节约的时间越多,表明单位时间内产量越高。时间因素在施工过程中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此,在制定建筑产品价格时,必须千方百计地鼓励施工企业提高工时利用率,缩短每个建筑产品的施工工期,以提高建筑经济效果。 如何以经济手段促进缩短施工工期,是改革建筑产品价格必须认真考虑的一个问题。建筑产品施工期缩短,表明在完成该建筑产品的必要劳动时间不变的情况下,单位时间内投入的工日比以前增加了,因而缩短了整个建筑产品的生产周期。对于施工周期不同的同类建筑产品,制定不同的价格,有利于促进缩短建设周期,减少建设资金的占用,加快建设资金的周转,有利于不断提高投资效果。提前竣工合格的建筑产品的价格,应高于按时完工或拖延竣工日期的建筑产品。产品价格量上的差异应比例于提前竣工的天数。只有如此,才能促进各建筑企业不断采取各种措施,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想方设法缩短施工工期。制定工期差价是改革建筑产品价格的一项新尝试,应持积极、慎重的态度。可以先组织力量,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诸如研究工期的规律性,研究工期变化与价值变化量的规律性等。在编制全国(或地区)统一的工期定额的基础上,制定建筑产品工期差价的具体内容,如标准工期价、工期差价的差价率等。 制定工期差价必须避免那种不讲经济效果,搞突击的快速施工。因为这种快速施工不是用工业化方法、提高机械化水平方法、通过合理组织生产来缩短工期,而是搞人海战术,抢工加班。这样突击出来的工程不仅质量差、浪费大,而且用工多,因此,制定工期差价必须促使建筑产品实行最佳工期。所谓最佳工期,是指最能合理利用施工机械、最节约材料、最合理地使用人力,从而取得最好经济效果的最短施工工期。